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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誹謗非事實 惠鉅贏回清白為美學建築持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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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經惠鉅公司訴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被 告 邱女
邱女因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21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53號),提起上訴,經惠鉅公司訴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原判決未仔細勾稽,遽認被告被訴所為之誹謗犯行不能證明,而為無罪諭知,認事用法,不無違誤,檢察官執此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因購屋乙事產生糾紛,竟不思克制情緒及理性處事,明知告訴人並未有欺騙或置之不理之情,竟在爆料公社公開發表如上開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文字內容,缺乏尊重他人人格及名譽之法治觀念,且迄今未向告訴人道歉,亦未能獲取告訴人之諒解,又被告始終否認犯行,並一再辯稱其張貼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屬實,犯後態度不佳,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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